有权选择死亡方式吗?
巴黎一家医院管理部最近发现,1年多来肺科病房的老病人死亡率出现偏高现象。原来该院28岁的女护士在18个月内对30名绝症末期病人实施了安乐死。她被控蓄意谋杀罪。此事件引起法国朝野的极大关注,如何对待安乐死和“仁慈谋杀”再次掀起轩然大波。
1974年一位美国姑娘因服食过量毒品及酒精昏迷,躺在医院里依靠呼吸器维持生命,永远无法苏醒过来。其父母向院方提出停止使用呼吸器,使女儿可以安静地告别人间。这项请求遭到医生拒绝,他们又向州法院上诉,法官的判词是:“虽然病人的确是在死亡边缘,但绝没有足够的人道动机,使夺取生命合法化。宪法没有赋予父母权利,去结束失去知觉的孩子的生命。”
1987年英国的一场球赛中,球迷骚乱造成意外,导致一受伤者留住医院几年昏迷不醒。其双亲同样向法庭申述,请求让儿子安眠。英国最高法院深思熟虑后,于1992年判决同意这位青年人安乐死。1996年又再次允许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的53岁的约翰逊太太踏上黄泉。判决使安乐死的支持者们纷纷叫好。
传统观念里,人未咽气之前就人为地结束其生命,于伦理、良心皆说不过去。然而当今时代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终结的方式;人不应该在患绝症生存岁月指日可数时,必须承受一场漫长而痛苦的死亡磨难。反对安乐死人士的态度则针锋相对,他们觉得自杀是对人性的贬低,安乐死削弱了人类战胜苦难的力量和勇气,人类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失去为生命努力奋斗的决心和意志。
英国早于1935年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协会,其理念是使绝症患者能够藉医生的帮助“舒服”地走完人生之路。1997年7月,英国的两位医生公开承认曾帮助过数百名病人安乐死。其理由是:“没有任何有理性的人目睹临危病人痛苦求死的呼声而无动于衷。”据《泰晤士报》载,在无法律保护下,英国已有27万病人在医生帮助下提早结束了自己倍受折磨的生命。
荷兰跑在最前头
安乐死立法方面跑在最前头的是荷兰。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选择安乐死以逃避痛苦的折磨。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案,此后又进一步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最新修正案的条款是,凡16岁以上而身患绝症末期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少年若要安乐死,必须经其家长同意。在今年11月28日,荷兰国会正式通过了安乐死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
在世界其他地方,1998年以色列实施了首例有法院许可书的安乐死手术,耶路撒冷一间医院为一名49岁身患绝症的男士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方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但该地区安乐死合法化仅实施1年后,便于反对浪潮中被迫终止。1992年10月,丹麦试行停止延长无法医治患者生命的法案,4个月内即有45000人响应立下安乐死的遗嘱,表示愿意于必要时接受安乐死服务。
反对声音依然很高
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人类历史上首部《自然死亡法》,1991年和1992年,分别在美国华盛顿州和加州进行的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全民公决中,结果是54%的反对票和46%的赞成票,反对派以微弱优势险胜。1994年俄勒冈州有提案要求,容许医生有权给晚期病人提供自杀的药方。这一建议最终以51%的微弱多数通过,但同年底美国高等法院裁定这项法案有违宪之嫌,下令不准实施。理由是这一法案可能会使某些病重人士的生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虽然安乐死的立法在美国未能成功通过,医学会也立场坚定地反对主动安乐死,但仍不能阻止一些医生公开地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密歇根州的一位医生在1990年就设计了一部“自杀机器”,为病人注射药物了结生命。他常用的手法是,让病人吸入一氧化碳致死。密歇根州医学委员会吊销了他的医生执照,坚持自己理念的医生强硬地表示:“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不需要医生执照。”6年里他曾协助过35人自杀。《新英格兰医学期刊》的调查报告显示,密歇根州的1100多名医生中,超过56%的人赞成主动安乐死合法化,另有35%的医生愿意帮助患者自杀。
著名的美国“死亡医生”凯沃尔基安,自称曾协助大约130名绝症患者“愉快”地踏上了不归之路。1998年9月17日,他公开将自己替一名肌肉萎缩症患者注射致命药物导致其死亡的录影带,在电视节目“60分钟时事杂志”中播出,使得成千上万的观众目睹了这一“谋杀”实况。“死亡医生”公然挑战法律的代价是被裁定为二级谋杀罪,判入狱10至25年。法官的宣判词是:“任何人都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人类如何对待生与死这一尖锐命题,是当前全社会最重要的伦理道德议题,其辩论将会愈演愈烈,不知新世纪是否能争论出结果。看来莎士比亚名剧《哈姆雷特》中,王子反复诵念的千古名句:“Tobe?Ornottobe?”(生存还是死亡),如今又多了一番新的时代意义。 (2000年12月08日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上一篇:“海底公墓”颠覆传统 美国人将在水下找到归宿...
下一篇:周总理逝世联合国降半旗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