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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墓建设须控制总量 定价偏高可依法干预

作者:转载    发布于:2013-02-23 10:05:13   

 日前,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干预。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管理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管理。

  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 实行总量控制

  办法明确,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公益性公墓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

  办法规定,建设公墓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公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此外,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手续。公益性公墓要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提倡骨灰撒散、海葬和深埋等节地葬法

  办法指出,墓区建设应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建设生态墓园,努力实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提倡骨灰撒散、海葬、深埋和树(花、草坪)葬等节地葬法。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独立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办法规定,在公墓内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公墓服务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安放)协议,并一次性缴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办理人办理续期手续,并缴纳维护管理费。期满1年未办理续期手续的,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使用人,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县(市、区)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同时,按照所购墓穴(格位)标准进行安葬或安放,不得自行改建墓穴(格位);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有关部门取缔

  办法同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违反相关明码标价现象的,由公墓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转载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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